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提升林草治理效能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实践证明,只有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林草部门肩负着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重要职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在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各级林草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运用法治方式,不断提升治理效能,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贡献。
完善林草立法体制机制。《决定》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按照这一要求,林草部门要认真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建立健全各项体制机制,推动林草领域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工作,主动听取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智囊作用;用好林草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与有关单位、生产经营者、林草工作者的联系渠道,打造基层一线参与立法平台;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与反馈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成本效益分析和实施情况评估。总之,要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增进社会对林草法律制度的理解认同,使之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统筹谋划林草领域重要立法。
《决定》提出,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立改废释并举,以良法保障善治。目前,林草领域法律规范体系初步形成,但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深化林草改革的新形势相适应,还需要继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加快重要立法步伐。要遵循法律体系内在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合理统筹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类型立法与自然保护地区域立法,自然保护地总体立法与3个类型保护区域立法,科学制定立法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林草立法顶层设计。
近期,要结合贯彻实施修订后《森林法》,尽快完善配套制度;着力推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立法;抓紧修改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在国家立法尚有空白的领域,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借鉴。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决定》提出,要优化行政决策体制,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明晰权力边界,推动用权公开,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2019年4月,国务院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和调整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2018年以来,经中央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作出多次部署。
国家林草局修订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内容,细化“三统一”制度,实行计划管理,完善起草程序和合法性审核要求,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各级林草部门在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增强决策可行性、稳定性。加快理顺林草领域行政执法体制。
《决定》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当前,地方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市、县两级林草部门机构设置已基本确定,森林公安转隶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森林公安划归公安机关领导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特别是派驻林区的,队伍架构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
各级林草部门要充分领会改革精神,切实加大与机构编制部门、地方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确保林草执法任务不变动、执法工作不断档、执法人员不缺位。同时,要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的要求,主动谋划、积极推进,对现有木材检查、草原监理、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苗等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整合。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要准确理解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协调处理好保护地管理机构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范围。
对机构改革后未单独设置林草部门或实行全领域综合执法的市县,上级林草部门要加大对其林草领域执法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全面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决定》提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2018年12月,经中央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国家林草局制定了局本级“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编制并公开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重大事项法制审核范围,举行了局机关首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各级林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聚焦行政执法源头、过程和结果3个关键环节,不断强化责任、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全面推动“三项制度”落地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职责有效履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建立执法司法协调配合机制。
《决定》提出,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赋予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职权。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省、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或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各级林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协同推进民事公益诉讼,逐级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林草领域生态破坏事件的损害评估,在采取刑事、行政惩处措施的同时,探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积极争取审判机关对林草行政执法等履职行为的指导,支持林草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深化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解决罪名适用、证据认定、程序衔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坚持完善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决定》提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各级林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坚持法律学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林草干部法治素养。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突出学习宪法,全面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习林草领域专业法律法规,把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与党内法规学习有机结合,做到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要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搭建日常学法平台、旁听庭审、重点岗位培训、考核评估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推进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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